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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030号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汉沟东智谷园21楼503室。法定代表人:朱金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远。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计2834元,由原告天津天明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