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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71-1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二路***楼*号。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小区1号楼2单元1层20103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