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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进军与李东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军,李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进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李东亮,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进军与被执行李东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30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4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赵进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