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佳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佳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82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佳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钢。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佳的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