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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靳福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靳福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46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绿和园2-2-102室。负责人:徐国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晓,该公司职工。被告:靳福臣,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靳福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平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