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XX与芜湖华强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芜湖华强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5026号原告:XX,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芜湖华强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芜湖华强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文可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