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坤与刘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刘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15号原告:王坤,女,43岁,197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南区**号楼。被告:刘龙,男,44岁,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小区。原告王坤与被告刘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唐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