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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登云、许沙龙与许登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登云,许沙龙,许登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778号原告:许登云,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许沙龙,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登宏,男,成人,住句容市。原告许登云、许沙龙与被告许登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登云、许沙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登云、许沙龙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登云、许沙龙负担(此款两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