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朱华与林俊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朱华,林俊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313号原告胡朱华,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杨丽英、郭梅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伟,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朱华与被告林俊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林俊伟的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龙头村西埔16号,属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属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管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锦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东琴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