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29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霍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华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8646费元,减半收取9323元,由上诉人刘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新旭审判员 张建松审判员 朱发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