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永新与王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新,王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040号原告:王永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孔祥同。被告:王国民,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新与被告王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新于2017年8月2日以原、被告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新撤回对被告王国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新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