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志春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春,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123行初8号原告黄志春,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瑶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锋,该局局长。诉讼代表人林勇,该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李祥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春诉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春以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其本人自愿,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志春负担。审 判 长 廖 兴人民陪审员 任荣日人民陪审员 陈冬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毛亚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