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易县国土资源局、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国土资源局,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力强,该公司经理。易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保定天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3行审1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3行审1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