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元根、蔡加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元根,蔡加会,璩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78号申请执行人戴元根,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蔡加会,男,1966年4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璩恒春,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367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元根与被执行人蔡加会、璩恒春(2017)浙1081执4878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加会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加会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盘山村的土地使用权【土��证号:温集用(1993)第26-0382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