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炜与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俞洪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炜,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俞洪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849号原告:孙炜,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强,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136X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工业功能区金秋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水木,董事长。被告:俞洪梁,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炜与被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俞洪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炜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