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委员会,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委员会,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西营南路67弄1号底层东南间。负责人王忠喜。被执行人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泰青公路340号D区304室。法定代表人黄益琼。委托代理人王钢。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8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天地苑三期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550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18.2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拉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已被受理。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80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