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茶香与钱关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茶香,钱关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734号原告:徐茶香,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钱关兴,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茶香诉被告钱关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茶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