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茶香与钱关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茶香,钱关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734号原告:徐茶香,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钱关兴,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茶香诉被告钱关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茶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