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娄言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7336号原告:娄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言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言,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赔偿1000元,并且对所买商品进行退货,商品价值23.8元,共计102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在被告处买到非凡农庄香草全麦饼干1袋,单价为23.8元,此商品配料中标示有亮蓝、姜黄素、日落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亮蓝、姜黄素、日落黄不允许添加到饼干当中,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争产品为进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92条,148条依法要求赔偿并退货。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辩称:被告作为综合超市在商品上架前,均对商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进行了资质审查,被告已依法进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涉案商品不存在违法添加添加剂的情形;被告尚未接到原告就涉案商品与被告沟通退换货及其他申请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购买商品并对涉案商品标签、标示完全知悉的情况下购买该商品,被告不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形,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同意为其办理退换货,因此被告不同意承担1000元赔偿的诉求,但可以为其办理退换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非凡农庄金鱼形香草味全麦饼干”1袋,单价23.8元。该商品为进口商品,张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载明“配料:全麦粉…胭脂树橙、亮蓝、姜黄素、日落黄、大豆磷脂;原产国:美国;产品类型:饼干;生产日期:2015年10月7日;保质期至:2016年10月6日;生产商:美国非凡农庄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上海进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而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中的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和残留量”。表A.1中“亮蓝及其铝色淀”一项中所列的“食品名称”中记载有“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冷冻食品”等共计25个类别,未记载有“饼干”类别。“姜黄素”一项中所列的“食品名称”中记载有“冷冻饮品”、“熟制坚果与籽类”、“糖果”等共计13个类别,未记载有“饼干”类别。“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一项中所列的“食品名称”中记载有“调制乳”、“风味发酵乳”、“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等共计36个类别,未记载有“饼干”类别。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看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国实行“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即对食品添加剂只能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限定的范围、限量使用,否则即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亮蓝、姜黄素、日落黄作为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添加至饼干产品中,涉案食品中添加了“亮蓝、姜黄素、日落黄”系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行为,应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退货、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娄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退还在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处购买的“非凡农庄金鱼形香草味全麦饼干”1袋;二、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于原告娄言退货后退还原告娄言购货款23.8元;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娄言赔偿款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