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永州市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羊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永州市城建支行,羊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永州市城建支行。被执行人羊衍明,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永州市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羊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其中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永房冷字xxx号的第x层房屋,已过户他人,难以处置,且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伍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