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天桃路27号。负责人:张明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和乙,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彦,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法定代表人:唐光春,该场场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防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为准),定于2011年4月25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承担。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良种场名下无房屋、土地、工商、车辆登记情况,银行也无其他存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防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