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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苏某1,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苏某1在位于乐昌市***的住处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1、欧某1、吴某、“石头”、“中鸡”、“胖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苏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苏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 莉 平书 记 员 ?陈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