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鄂0302执1493号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与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司向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07,000元。2、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5,640元及执行费24470元。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493号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你公司与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07,000元。2、湖北东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5,640元及执行费24470元。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