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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968号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俊,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云霞,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伟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司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