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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珑荣、涂波与谭华、杨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珑荣,涂波,谭华,杨文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860号原告:王珑荣,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涂波,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省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泉,四川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双,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清,四川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珑荣、涂波与被告谭华、杨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谭华、杨文双辩称,本案的借款与武胜县人民法院已经调解的(2017)川1622民初144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同一笔借款,原告王珑荣、涂波诉称是同一天的两笔借款,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