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节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节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55号原告: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凤凰西大道76号1幢403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61121739186181R。法定代表人:潘毅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巍,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节峰,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节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申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志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