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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有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43号原公诉机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有林,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2月14日被罚款五百元,同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有林犯��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赣019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余有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有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余有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余有林撤回上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1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俊文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左回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