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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立明、周文章、王延生、陈利刚、仇志平、冯忠金、孙志永、张淑生、张树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信,孙志永,张淑生,王延生,陈利刚,陈立明,仇志平,冯忠金,周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树信,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孙志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淑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延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利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立明,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仇志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冯忠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周文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树信、孙志永、张淑生、王延生、陈利刚、陈立明、仇志平、2忠金、周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冯忠金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