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作凡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作凡,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作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作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作凡在平阳县鳌江镇庆丰巷26号家中,容留吕某、白某、叶某2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5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作凡在上述家中,容留吕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5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谢作凡在上述家中,容留吕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作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吕某、叶某2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作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作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作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