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文斌、门乐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斌,门乐乐,周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17号申请人:孙文斌被申请人:门乐乐被申请人:周东妹原告孙文斌与被告门乐乐、周东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文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门乐乐名下的荣威550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T×××××)予以查封。申请人孙文斌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3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文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门乐乐名下冀T×××××荣威550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所有人妥善保管好,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文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