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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英超、何金梅与王国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超,何金梅,王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45号申请人:周英超,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何金梅,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王国安,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周英超、何金梅诉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英超、何金梅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国安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周英超、何金梅以登记在何金梅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英超、何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何金梅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损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