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福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5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福怀,男,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福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福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潘福怀饮酒后驾驶粤W×××××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潘福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2mg/l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福怀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福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潘福怀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福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福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潘福怀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福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