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某某合作联社与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合作联社,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509号原告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某某信用社主任。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大城县。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