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邹微与陈剑锋、佛山市顺德区晶强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微,陈剑锋,佛山市顺德区晶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216号原告:邹微,男,汉族,1987年1月3日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丽,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系原告邹微的妻子。被告:陈剑锋,男,汉族,1973年6月9日生,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晶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村委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浩华。委托代理人:周远壮,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微诉被告陈剑锋、佛山市顺德区晶强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微以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原告邹微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贾书昌人民陪审员 谭洁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贤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