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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淑芬与逄振明、隋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芬,逄振明,隋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02号申请人:范淑芬,女,汉族。被申请人:逄振明,男,汉族。被申请人:隋月波,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范淑芬与被申请人逄振明、隋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逄振明、隋月波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逄振明、隋月波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