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大志等与何瑞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志,XX,黄利,何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执44号申请人黄大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老师,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任达碧之夫。申请人XX,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任达碧之子。申请人黄利,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被害人任达碧之子。被执行人何瑞东,男,1967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志、XX、黄利与被执行人何瑞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瑞东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瑞东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鉴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本院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金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辉审判员 刘世江审判员 黄常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