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红艳与利川市龙川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尊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艳,利川市龙川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尊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4020号原告黄红艳,女,生于1967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居民,住宜城市。委托代理人邓爱福,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龙川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凉务乡。组织机构代码:67976783-X。法定代表人胡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尊汉,男,生于1965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居民,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艳诉被告利川市龙川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尊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红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红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红艳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