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斌、王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被执行人王志平,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徐斌与被执行人王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2017年7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凌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