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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静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静某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40号原告:杜某,住静宁县。被告:静某,负责人:程东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静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