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诉被告柴航、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柴航,柴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第3023号原告:吕永,男,汉族,农民。被告:柴航,男,汉族,农民。被告:柴丹丹(系柴航之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诉被告柴航、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吕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吕永负担。审判员 毛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