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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才志与黄堂海冉兴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志,冉兴明,黄堂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063号原告:李才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兴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堂海,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才志与被告冉兴明、黄堂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才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志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才志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