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才志与黄堂海冉兴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志,冉兴明,黄堂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063号原告:李才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兴明,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堂海,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才志与被告冉兴明、黄堂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才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才志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才志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