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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能、李金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李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陈能,男,汉族,1994年3月16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标,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陈能申请执行李金标承揽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能以执行主体错误为由自动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金标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能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能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子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