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杨真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杨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4号。主要负责人:潘晓峰,经理。被执行人:杨真福,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真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真福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真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8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678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真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吉利美日牌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湖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伦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