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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8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济良与冯舒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济良,冯舒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8103号原告:冯济良,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冯舒文,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济良与被告冯舒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济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济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