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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宗文与丁雷、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宗文,丁雷,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09号原告:常宗文,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丁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罗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宗文与被告丁雷、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8元,减半收取4024元,由原告常宗文负担。审 判 长  何连祥审 判 员  桑成峰人民陪审员  张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张文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