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宗文与丁雷、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宗文,丁雷,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309号原告:常宗文,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丁雷,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罗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宗文与被告丁雷、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8元,减半收取4024元,由原告常宗文负担。审 判 长 何连祥审 判 员 桑成峰人民陪审员 张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张文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