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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初正荣与汪海等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汪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649号原告:初某,男,1954年9月17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汪某,男,62岁,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诉被告汪某、汪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初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站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