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增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王增参,曾用名王增昌,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22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增参骑电动车到海口市××区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准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黄小红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王增参处缴获一辆电动车、一部手机和一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0.52克),从黄小红身上缴获人民币200元。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增参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增参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增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增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2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wgvyt0s4frkv9m96xs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