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云南联建钢材有限公司、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云南联建钢材有限公司,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辉,彭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执3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委托代理人:毛茹娴、杨家龙,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联建钢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建辉,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彭成远,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申请执行云南联建钢材有限公司、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建辉、彭成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32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寿喜审判员 马顺泽审判员 闵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