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日彪、谢俊豪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日彪,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俊豪,曾用名谢秋雨,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后于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浩宇,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郭展夺,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未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文锋、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李日彪得知未按期偿还自己借款的被害人冯某容在化州市鉴江开发区维也纳酒吧旁边的多品茶烟酒店,便纠集被告人谢俊豪、郭展夺、王浩宇及王海龙、“鸡佬”、“亚火”(以上3人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将被害人冯某容捉上车以便向冯某容索取债务。于是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等人便分别驾驶一辆红色奔驰小汽车及一辆黑色丰田皇冠小汽车来到多品茶烟酒店,然后由王浩宇持着开山刀下车,与其他几名男青年一起从店里的收银台处将冯某容捉上皇冠小汽车,期间冯某容的朋友从店里出来试图阻止但被王浩宇持刀吓退。后李日彪驾驶皇冠小汽车、郭展夺驾驶奔驰小汽车与谢俊豪、王浩宇等人一起将冯某容带至化州市杨梅镇古林沙场,并恐吓其还钱,之后李日彪等一伙人又将冯某容拉上车,再将其押至化州市杨梅镇流口村附近的一处空地上,李日彪等人恐吓冯某容说如果不还钱就砍了其左手的手指并起哄叫其卖淫还钱,期间,李日彪还持刀恐吓冯某容并叫谢俊豪拍其裸照,当谢俊豪上前想解开其衣服拍裸照时,却被冯某容反抗未得逞,谢俊豪便将其推倒在地上。期间,李日彪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枝殴打冯某容并威胁其无论如何都要在当晚足额偿还债款。到了17时许,李日彪、谢俊豪、郭展夺、王浩宇等人又将冯某容押上车带到化州市河东美味居饭店吃饭,饭后,李日彪、谢俊豪、郭展夺、王浩宇等人又将冯某容押上车带至化州市新路口建设场的一个沙场看守,继续逼冯某容筹钱还债。期间,冯某容趁李日彪给其手机打电话筹钱之机,便叫其男朋友报警。到了20时许,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抓获并将冯某容解救出来。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容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8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给被害人冯某容,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予以谅解,并书面请求政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被告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协议书、收据、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申请书、证人朱某、骊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容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化州市公安局的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无视国家法律,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日彪提起犯意,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且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日彪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索取债务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日彪、谢俊豪、王浩宇、郭展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时间较短,且已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四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日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6日。)二、被告人谢俊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6日。)三、被告人王浩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6日。)四、被告人郭展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7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鸿杰审 判 员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露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