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西七路。法人代表人:何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标,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鹿峰山景区。法人代表人:周建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功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字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庞艳艳代被执行人广西天外天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案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1071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4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谭惠岚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