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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滑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永军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王永军,王国军,胡红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滑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74年3月1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53年5月9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胡红于,男,1980年3月19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永军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波